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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作者:谷歌推广
  • 发表时间:2023-08-08 10:22
  • 来源:迅龙网络


本案裁判结果

案号:(2017)鄂72民初1454号



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重轮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59992.8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利息为8576.51元);2、本案诉讼费由重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保险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理文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承保货物为江苏成品纸;运输方式为国内水路运输;运输工具为“重轮货5005”轮;货物重量为3177.901吨。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甲方)同期与重轮公司签订了《水路运输合同》对涉案货物进行运输,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卸船期间,乙方(重轮公司)有义务主动做好防损、防水、防雨准备(如装卸期间突遇大雨,船方不按甲方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则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约定“乙方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完整、安全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货物发生湿水、丢失、损毁等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损失金额。”双方还对运费的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27日凌晨在装货期间,天空出现下雨迹象,码头及时通知仓库停止出货,但因承运船舶关舱程序复杂,关好船舱约需20分钟,导致暴雨进入舱内造成货物水湿,经保险公估人定损为286868.34元,理算金额为259992.83元。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实际赔付被保险人重庆理文公司259992.83元,并已获得收据和权益转让书。某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上述损失的责任在于重轮公司,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代位追偿权并诉之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重轮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诉称的货损事故,发生在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理文公司)负责的装船责任期间而非重轮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根据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货物装卸由江苏理文公司负责,如装卸期间突降大雨,船方只有不按江苏理文公司的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乙方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码头区域突降暴雨,重轮公司已经采取了紧急防雨措施,重庆理文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明确肯定了重轮公司采取了紧急防雨措施,不存在重轮公���未按江苏理文公司要求采取防雨措施的情形,因此,重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保险公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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