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要求停止侵权
宋城演艺认为,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小宋城”是近似商标,至少从2013年11月18日至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部及周边,突出使用与宋城演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在其景区各处,包括餐饮、演出、洗浴、住宿、KTV、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外景、大巴车、服务台、演出售票处、消费凭据等处,并在其官网、新浪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
宋城演艺请求法院认定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对被告在第35类和第42类商业管理、餐饮、洗浴、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行为予以禁止,对其涉案商标权予以跨类保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对微博网站上发布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
认为“小宋城”侵害了自己公司的商标权,宋城演艺公司一纸诉状将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9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东京艺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 “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xiaosongcheng.com”域名;并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声明,就此案商标侵权行为为宋城演艺公司消除影响。
东京艺术公司经营的汴梁小宋城位于河南开封,且拥有“汴梁小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东京艺术公司申请及使用的商标均为自己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该注册商标曾被宋城演艺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过无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宋城演艺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后宋城演艺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